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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河套地区民间社会组织与水利开发
杜静元
《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内容提要】清末,中国北方的农牧分界线在河套地区发生了明显的北移,而且逐步扩展为农牧交错地带,以地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在河套地区所进行的水利开发和土地开发的过程,提供了一个在农牧边界地带上社会组织会暂时比国家中央集权更有效地组织水利工程的个案🛠。地商利用私人资本和以地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来开发河套地区的水利工程🧗♀️,并最终形成河套地区的水利网络💇♀️。该组织形成的管理方式和协调机制充分调动一切资源🍿,并将移民牢牢控制在土地上👩🏼🏭,在此基础上渐渐形成了当地的村落和社会。
【关键词】地商 河套地区 水利开发 民间社会组织
一🩹、引言
河套平原位于北纬37度线以北,一般指贺兰山以东、吕梁山以西🪐、阴山以南、长城以北之地,包括银川平原(宁夏平原)和鄂尔多斯高原🙍♂️、黄土高原的部分地区😒,今分属宁夏、内蒙古和陕西。河套平原一般分为青铜峡至宁夏石嘴山之间的银川平原,又称“西套”🐎,和内蒙古部分的“东套”👩👩👦。河套平原有时被用于仅指东套👨🏼🔧,和银川平原并列🚠。东套又分为巴彦高勒与西山咀之间的巴彦淖尔平原,也称“后套”;和包头、呼和浩特和喇嘛湾之间的土默川平原(即敕勒川、呼和浩特平原),也称“前套”。有时河套平原称河套—土默川平原⟹🎀。本文所研究的河套地区仅指狭义上的河套地区,即后套地区👇。
河套地区地理位置上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我国历史上北部农业民族和游牧民族交界的地区⏰,是一条农牧业的过渡带。这是一条由于天然水分条件的限制,由旱作不稳产区过渡到气候干旱致使无灌溉不适宜发展作物种植的地带♿,是农业生产上一条很重要的界限。在我国北部反映在西起河套,东至大兴安岭南端的地带(此线以东以西农牧界限在历史上没有显著变化)。划定这条农牧分界线的意义是告知人们为农为牧都不能过分超越这条分界线🧎🏻。过分超越就会促成这条分界线的移动,从而影响到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引起不良的后果。根据史念海的研究,黄河的溃决泛滥就与这条分界线的移动有关。①
然而人类的活动不会依据这条分界线而止住脚步🚵♂️,明清时期农牧过渡带有了明显的推移👨🏼🦲,农牧分界线逐步扩展为农牧交错带,且不断变宽。在边界地带牧业和农业的相互替代不仅仅反应自然变化的过程,而且还反映社会文化变迁的过程。较中心地区来说🏚,这两个过程在边界地带常常处于更不稳定的状态。河套地区的开发历史已久,最早可追溯到秦始皇时期。秦始皇在取得“河南地”之后📠,设置郡县🤷🏻。②后套土地皆由河水淤积而成,质软而具碱性🩻,得水则成膏腴之地,无水则坚成石田👷♂️🛁。没有一定规模人工渠道的开修🐚,农业难见成效。河套水利工程的修建由来已久🫓,始于汉武帝时期🧑🏼⚕️,中经北魏和隋唐🥵,但是几经兴衰,并没有获得大规模开发。本文将研究的时间段放于清末至民国初期🤷,即1860年~1920年这段时间👨🏽🦲,这是因为在这一段时期内👨🦱💇🏽,出现了以地商为中心的民间社会组织,他们承担了开发河套水利网络的重任🍧,随着河套水利渠系的开发完善,土地得到大面积开发,河套地区开始变为稳定的农区🎧,进而成为“塞外米粮川”🤸🏻。
二🦘🧑🧒🧒、地商组织开发河套水利工程的特殊性
河套地区的移民大多是“走西口”的人🚣🏻♀️,最早的走西口者,大多春去秋回,并不在河套地区过冬,因此有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雁行人”🥬。③清朝继康熙后的雍正、乾隆⏭、嘉庆至道光中期的一百一十多年内🏄🏻,到河套谋生的“雁行人”逐渐演化为开发河套水利的三股力量🙋🏿。第一股力量是“预置公主菜园地”④的人💪🏻,在后套地区开辟土地🧑🏽🚒,虽然名义上由蒙古族负责开垦,可是由于牧民不懂种植,因此🐰,私底下雇佣汉人来此耕种收租🕐♋️。这时有很多山西、陕西的“雁行人”考虑在此种地定居。第二股力量是为打鱼而来的“桔槔取水”人。乾隆时有汉人到河套打鱼🖕,看到黄河北岸洪水漫溢之处,土质肥沃,可以耕种,便用“桔槔取水”的办法试行种植✪,大获其利。遂捕鱼者从陕西、宁夏🐓、甘肃等地纷纷而来。第三股力量是来河套做生意的“旅蒙商”。⑤这些人渐渐在河套定居下来做生意🤙🏼,多以包头为据点🐷,开设商号,而后与蒙古王公联合开发水利,投资开垦土地🛁,与蒙古王公同分地租,这部分人后来被称为地商。
河套水利开发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在清末,农牧过渡的边界地带出现了一个以地商为中心的民间社会组织🦸🏽,它在短期内暂时比国家中央集权更有效地组织了水利工程的进行。
魏特夫(Karl August Wittfogel)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指出,“国家参与治水的活动往往是一种较大规模的综合性劳动。在治水过程中🦍🐚,需要有一个综合规划,还需要大范围地调集和组织人力物力🏺,细致分工🚶🏻♂️➡️。而这些活动要想统一协调🧫、有条不紊地进行,一个统一集中的权威指挥系统显然是必不可少的。”⑥当这种统一指挥系统进一步发展和复杂化,并成为居于整个社会顶端的组织形式时,东方专制国家形成了🪬。魏特夫把水利灌溉和治水农业看成是东方专制国家产生的原因🧑🏼🍼🍂。以他的逻辑,水利灌溉工程需要统一集中的权威,非国家专制制度不可实现。在治水社会中,执政者阻止一切非政府性质的团体在组织上的结合,防止社会变得比国家强大。这一结论对学界有正反两方面的启发。证实和证伪的动力和成果兼而有之。
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在他的专著《尼加拉:十九世纪的巴厘剧场国家》中对魏特夫的“治水社会”观点做出了有力的回应🧖🏻♂️,他分析了为什么大规模农业灌溉在巴厘没有导致中央集权🩳。格尔茨从一个现实的案例出发,证明塔巴南国家在灌溉社区中只是一个服务者而不是专制者✝️。塔巴南的用水秩序是由一套��式框架来协调的,根本不需要集权国家的强制,当日常运转中出现仪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当地的习惯法会告诉巴厘人恰当的处理方法。“因为灌溉会社体系之特定结构而产生的大部分政治张力🤜🏼,都会通过灌溉会社之间私下的👉🏼、随境而变的、非正式的协商而得以解决,而不是升级到体系更高的也更不易收拾的那些层次上。”⑦这说明国家并没有通过集权政治控制农民的生产生活⛹🏽♂️。
笔者调查的地方和格尔茨找到的范例一样🧑🏿🚀🤵🏻♀️,都是没有在中央集权的政府领导之下进行水利工程的开发。而与格尔茨不同的是,河套地区是一个不断有移民进入的流动性很强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习惯法和仪式框架,除了少数的蒙古族之外,绝大多数人口是来自不同省市的农民,没有统一的组织,完全处于依附状态🧎🏻♂️➡️。“汉人之在蒙旗,完全处于客居地位➰,各自挣扎于生活👨🏼🍼🤬,不暇从事于团体活动,故亦无社会之组织云。”⑧因此,格尔茨的观点并不适用于此处的个案。同时这个个案也不同于魏特夫的观点,在魏特夫看来👈🧗🏻♂️,在治水社会中🤡🟦,执政者会阻止一切非政府性质的团体在组织上的结合🧣,防止社会比国家强大🚴🏼♂️。而治水社会所产生的东方专制主义并不局限在农业社会,像契丹、蒙古、金↕️☂️、满族等民族的历史就说明了这一点。对此,魏特夫的解释是🧘🏽,非农业民族也可以采用和传播专制政府的策略。河套地区的水利开发案例却对魏特夫的观点做出了反驳🥶:其一🕵🏼,在一个较短时期内社会的力量会变得暂时比国家强大💁🏿♂️☃️。虽然国家的力量在汉武帝时期已经介入♤,那时已开始修建水利工程,但是为何难成规模无以延续🏌🏽♂️,国家的力量为何对此地的水利发展无所作为,而以地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却实现了河套地区的水利开发工程?这其中所反映的以地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如何使用自己的私有财产支配社会,值得进行深入研究。其二🧑🏻✈️,河套地区处于农牧的分界带,在政治制度上也处于分界带🛍,蒙古的盟旗制度仍拥有很大的自治权𓀈😑。在这个地方,非农业民族恰恰没有用专制的策略限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而是给予他们发展的空间,而该地从牧业向农业的转变也说明了在一个过渡阶段,农业社会的管理秩序是依靠社会组织来建立的。
三🍎、以地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与蒙古王公、移民和天主教会之间的关系
河套水利开发和土地开发是结合在一起的🥴,水渠通过的地方,石田才能变为耕地🛍️,因此🦵🏽🛬,在修水渠之前☄️,地商、天主教会先要和蒙古王公协商开渠之后的土地问题,他们一般会获得土地的经营权,然后将所得租金按比例上交给蒙古王公。那么地商和蒙古王公的具体关系是怎样的👯♂️,在水利开发过程中地商是如何控制移民的🆕💁🏻♀️,他们与当地天主教会之间又存在哪些利益关系👷?
(一)地商与蒙古王公之间的租佃关系
地商是由旅蒙商发展而来的🙆🏽♂️,旅蒙商的本业在清末没有发展的空间🧑🎄,他们受到俄👩🏻🔬、英💇🏻、法🤲🏻🚣🏼♂️、美🦸🏼♂️、德等商业势力的排挤,纷纷破产👨🏿🚀。他们在那时的出路只有两条:一是在城市里转变为洋行的买办;二是将资本转移到农村👻,投资开渠,垦荒收租🧏🏻🧑🏻。在城市里转变为买办依然要受外国势力的欺压👩👧👦,而农村虽有天主教势力进入🌊,但仍有很多扩展空间的潜力,相对于城市中外国势力的渗透要少得多。而且这些旅蒙商在蒙古做生意多年🎖👷🏿♂️,熟悉和蒙古王公的交往方式🤳🏼,因此在协商租地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谈判技巧,容易达成共识。而且旅蒙商有资金👨🏽🏫🤳🏼,有协调才能和管理才能,因此,对于大型水利工程能够实行精细管理。除此之外,在他们中还有一些谙熟水利技术的人能够设计渠线🧙🏻♀️、计算土方👩🔧、计算人力。道光三十年(1850年)河套自然条件也发生了变化😵💫,黄河改道,北河断流👆🏽🧨,南河成了黄河河道。黄河改道使得开发者可以借助地势之便减小引黄灌溉的难度,这样能节省不少资金🙅🏿♂️。总体来看🧑🏼🚀,虽然开发水利工程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一旦开发成功,地商所获得的地租和水租可以说是一本万利的,因此将资本转移到农村开发土地变为地商在当时条件下的最优选择。那么他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获得水利开发后的土地租种权问题。
清朝对蒙古实行盟旗制度,河套归萨拉齐厅辖治💶,事实上由于鞭长莫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从盟旗制度上说该地归阿拉善王爷管理⚜️,河套地区属于未公开招垦的蒙地🧎🏻♀️➡️,蒙古王公仍有很大的自治权。蒙古上层为了自身的利益,自行招垦,所以地商先分别向蒙古王公承租包地,然后投资开渠。所谓的承租包地👨🏿🦲,其实要获得土地的永佃权,这是因为永佃权的取得与土地的熟化和水利开发有关🚘🎡,灌渠水利需要很大的投资,如果得不到长期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如果不能长期地收水费和地租,地商是不会轻易投资的🧜♀️🫱。⑨
在河套地区,地商永佃权的获得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他们通过人情关系网络维持其与蒙族的关系。例如,在开挖沙河渠之前,蒙古上层发生斗争📧⛲️,河套地商王同春亲为调解纠纷,费时月余,耗银2000两。达拉特旗王公感念他的帮助,将隆兴长以西的土地租给他🟫,他才得以开挖沙河渠。为了能和蒙古王公建立良好的关系🧑🏿🚀,王同春还专门学习了蒙语🛵,博得了蒙古王公的青睐。地商为蒙古王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蒙古王公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随着地商势力的增大⛪️,他们在与蒙古王公之间的利益纷争中渐渐取得主动的地位🙇🏿♀️,由于地商积蓄了私人武装⚛️,在蒙汉土地争夺的斗争中,地商有时也会占上风🐿。由于汉人开垦活动对蒙族生计的影响,达拉特旗台吉秦四带领蒙民将汉人驱逐出境,他们借武力杀戮单身或三五成群的汉人🏥,以地商王同春为首的汉民与其抵抗,最终以秦四的败北而结束🙇🏼。⑩在地商势力壮大后,蒙旗在原有租种关系中的主动权开始有所丧失,反而为一些大地商取而代之🙎,例如大地商王同春就曾与蒙民强立借契,契上写着租地期限为一万年👨🏽🔬。11随着地商和蒙古王公之间势力的消长🐹,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
(二)以地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的形成
地商从蒙古王公那里租到土地后🌴,集中资金修筑渠道,而在修渠开地的过程中最难做到的就是如何动员迁移过来的大批移民参与水利开发,并将他们牢牢控制在土地上,逐渐形成以地商为中心的村落社会。地商有以下几个管理特点:
1. 地商集水权和地权于一身,形成以地商为中心的共同体
在河套地区📹,地商开发渠道系统的社会网络与华北内地不同。华北内地的渠道经营方式往往是几个村庄共营一条水渠⚁,水权归各地户所有,土地所有权与水权一般是统一于地户的🚿。但河套地区的水权却一直处于集中状态,地商取得了永佃权和水权🏋🏼♀️🎾,自行收取水费和地租,然后将地租按比例交给蒙古王公。各地户从地商那里租种土地🧎♂️,地户有富农、中农🚙、佃农和雇农之分。地商与地户之间形成以地商为核心的共同体。地商既是地主,又是承包商,也是商业资本家兼高利贷者🦣。他们的权力随着土地的开发而不断壮大,不仅拥有自己的家丁,甚至还有自己的武装。这种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与蒙古王公的领主权相对抗🦹🏼。在这种以地商为核心的共同体中,水利共同体是最主要的共同体形式。12
2. “公中”和牛犋等扁平式的管理方式将农民牢牢控制在土地上
地商除了将土地承包给地户收取地租外,还用一种特别的管理方式来管理移民,这种方式就是设立“公中”。公中是更高一级的牛犋,它是一种雇工直接经营的方式⛺️。开渠时🧦,地商沿渠设置公中(即为大牛犋或中心牛犋)和牛犋,一个公中管数个牛犋,一条渠道由数个公中分片分段管理。这种组织管理形式在初期十分简单,每个公中设有一个渠头,每个牛犋设有几个跑渠的人。跑渠的人专门负责所谓的渠务,如开挖渠道🪂、巡查养护💆🏻♀️、打坝分水和征收水费。民国时期,公中设“掌柜的”管理一切事务,让“先生”管账。另设工头管理放地,工头的权力很大🤐,佃农常给他们供奉。这种管理方式层级很少,却能实现将移民牢牢控制在某一区域的目的👏🏿,对当地村落社会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3. 地商利用各种手段控制地户
地商对汉族地户的管理有着自己长远的眼光,许多农民只身来到河套👨💼,无生产资料,地商就为其提供资金📍、粮食和工具🧑🏼🦳。地商控制下的地户多为小农户,除了通过公中牛犋等水利组织来控制地户之外,地商还利用高利贷控制地户😆。据《五原厅志稿》记载📶🍎,地商招佃有放租与伴种两种,“定价招佃,每岁于春苗出土时派人丈量,视苗稼之优劣定折扣之等差,秋收后,佃户纳于地商🍛🌓,每顷二三十两不等🕢,是谓放租;又有佃户出资耕种😎,地商三分其岁所入之粮者谓之伴种。水田一亩之入可抵关内山田十亩。收获粮食,即由黄河运赴包头河曲碳口一带行销😶。”13由此可以看到,地商通过各种手段将移民牢牢地控制在当地。
4. 渠务由渠头管理,通过邻里间的监督,从而低成本地防止了“搭便车”的行为
浇地时会出现农民搭便车的行为,如果由政府管理则成本较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就是很难将这个公共产品进行产权划分,而作为管理渠务的渠头则能轻松地解决这个问题🚵🏽♂️🕶。地商赋予渠头们权力🧍🏻♂️🙎,同时渠头在移民中的威望也较高,因为那些具有较高威望的人才能被选为渠头。哪个村子里有谁没有交水费,渠头就会对他们实行一定的惩罚🫶,而且这个惩罚还可以交托给与其土地相邻的人来实行,很多交了水费的人监督那些没有交费的人🫁,当开始淌水的时候,那些没有交水费的人的地就没有水浇了🧑🏽✈️🧑🏻🦰,因为巡渠的人或与其土地相邻的人会把他们的出水口堵住,不让他们浇水。由此📩,这种“搭便车”的行为通过有效的低成本的监督而得以消除了🏏。正如格尔茨所言📽,“通过私下的、随境而变的、非正式的协商和监督解决👌🏼,而不是升级到体系更高的也更不易收拾的那些层次上🔍。”14格尔茨所言的这种解决方式是依照当地的习惯法而不是政府来解决问题,河套地区在解决土地开发和水利开发中所产生的移民间的矛盾时,寻求了一种不依照政府,而把矛盾化解于社会组织之中的方法,这一方法在移民组成的村落中最终形成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
5. 农业与商业的结合🦨🥗,减少了地商收租的难度和利润损失
一般的地商都是粮商,有粮食销售能力👰🏻♂️。例如,王同春在开义和渠成功后,随着灌溉面积的不断扩大🧑🏽⚕️,又开设了隆兴长商号🤷🏻,经营皮毛和粮食业务,以农助商9️⃣,以商促农。15另外,农民在向地商交租时可交银,也可交粮🔉,这样一来👳🏽♀️,农民不会因为粮价低廉而交不起租🚵🏽,他们的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而地商也不会在粮食价格的波动中损失过多。
地商组织所具有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自我监督能力在水利开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兼具地主和商人的双重身份🐖🎊,这使得他们对移民实行的管理机制非常灵活,克服了地主的死板经营模式👩👧。他们想尽办法将移民控制在土地之上,通过各种协调监督方式建立了农业社会的管理秩序,使得移民组成的社会得以形成🚒。而最重要的是他们清楚地意识到自身的不利条件,在水利工程开发之前就把地权和水权集于一身,占有了主动权✝️,将自身的优势发挥出来⚃。
综上所述,在河套地区🪚,私有财产的持有人——地商👹,通过以财产为基础的组织和行动来与国家权力相周旋,获得了自己的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调动了人力物力,并通过自己的组织方式和协调方式化解了工程中的矛盾🐀。在清末♎️,地商获得了蒙古王公出让的土地的长期租赁权☠️,将水权和地权集于一身🥎,这是在中央集权严格控制的中心地区所不可能实现的,也是水利工程在社会组织主导下得以开发的重要条件👺🧑🏽🦳。
在这样一个移民社会的变迁过程中⛅️,不是由魏特夫所言的统一集中的权威,也不是由格尔茨所言的当地习惯法和仪式框架🚶🏻♂️👠,而是由兼有地主和商人双重身份的地商领导下形成的一种弹性的控制农民的方式来协调解决水利开发工程中出现的矛盾👨🏿✈️,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却有效。它提供了一个在由移民形成的新社会中移民是如何为了一个共同的经济目标而形成合作进而稳定下来形成社会的案例。
(三)地商与天主教会之间的关系
清末🌪,地商在河套地区的水利开发中占主导地位,完成了河套地区大部分的水利工程🫲🏼,在八大干渠中🙂↔️,除了缠金、刚济两大干渠修于道光咸丰年间🤙🏽,其他六大干渠均修于1864年~1903年。地商所修的大小干渠总长1543里,支渠316条🫡🪤,灌溉面积达1万顷👨👦👦。天主教会虽然也组织过教民开挖了几条水渠,但庚子赔款之后🌌,他们更愿意坐享其成,或从清政府那里直接取得廉价土地,或为地商提供资金后与地商分享地租所得。
天主教会为吸引汉移民入教大量侵占土地,在清政府的支持下,他们更以难以想象的廉价购得土地,他们还利用灾荒向蒙民购买大量廉价土地,利用放高利贷等名目来取得地商的土地。
笔者调查的杨家河的开发过程能很好地反应出庚子赔款之后天主教会与地商之间的关系。该河位于河套灌区西部⛑,1917年开挖此渠🚴🏼,1927年基本修成,历时十年,属于河套主要干渠中完工最晚的水渠😆。当年,杨家河流域所灌溉的土地大部分属于天主教的势力范围🛏,筹开杨家河的杨春林与蛮会教堂的邓德超神甫交涉,双方达成协议🐦,协定开渠后,所有水浇地的30%给教堂做堂口地🪯。1920年,杨家河因资金不足停工🧏🏽,向陕坝天主教堂借银8万两,工程才得以继续🪟。天主教会除了收取高额利息,还提出将杨家河已开挖部分以东的地大部分归于教堂。最终杨家做出让步,同意了他们的苛刻条件。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虽然杨家作为开发杨家河的主导者🎅,但是天主教势力的膨胀使地商们在这时不得不依附或依赖于天主教会的资金支持🙂。杨家河的开发历程真实地反映出在庚子赔款之后势力膨胀的天主教会与日渐衰落的地商间主动和被动的关系🎁。
四🫶、结论
清末,在河套地区所进行的水利开发和土地开发的过程,反映了一个在农牧边界地带上社会组织会暂时比国家中央集权更有效地组织水利工程的个案🚗。地商利用私人资本和以地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来开发河套地区的水利工程,并最终形成河套地区的水利网络😅。该组织形成的管理方式和协调机制充分调动一切资源,并将移民牢牢控制在土地上👷,在此基础上渐渐形成了当地的村落和社会🧑🏻。在这个从牧业向农业转变的过渡阶段🫢,农业社会的管理秩序不是依靠政府而是依靠社会组织建立起来的。
在农牧边界地区💍,执政者利用了当地的社会力量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在移民社会中开发水利和土地,继而形成了农业村落。历代王朝虽然维持着“皇权不下县”这条贯彻始终的通例,但是他们采取了一系列间接统合乡村社会的制度设计🥮,如乡里保甲制度、儒家意识形态,或者利用士绅阶层、宗族组织的力量来实现其对乡村社会政治和经济统治的需求。但是在这个边界地区◀️,这些方式都无法发挥作用。在从牧业到农业的转变过程中💤,盟旗制度虽然仍在实行,但蒙古王公对移民的治理,早已不再使用对牧民实行的阿寅勒、鄂托克、兀鲁思式的管理办法,而是寻找地商代理。保甲制度在此也没有实行,而是采取地商的治理方式。这里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士绅阶层,最多只有一些地主🧑🏼🎓💂🏻♀️,所形成的移民村落的农民来自四面八方,因此也没有宗族组织。而儒家思想的传播在边界地区的接受程度更为有限,喇嘛教和天主教在此地盛行起来。因此🧑🚒,本文对此边界地区特殊性的讨论是想突出以地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在清王朝即将覆灭之前对河套地区的水利开发和当地移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注释】
①史念海:《司马迁规划的农牧地区分界线在黄土高原上的推移及其影响》👨🏻🔬,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9年第1期👙。
②同上🔃。
③王建勋:《重修诸神庙并开渠筑堤碑》,载《禹贡》第6卷第5期(1936年)。“雁行人”也叫“雁行客”,后套的“花户”都是指“雁行人”。
④相传在乾隆初年👩🏽🚒,河套地区正式恢复少部分土地的垦种☑️。阿拉善王爷娶了清公主,公主欲置菜园地,此后,蒙古上层假借“公主菜园地”之名,雇用汉人在河套开发土地❓、兴修水利、收取租金👩🏿。
⑤按清朝的规定⛲️,进行一次贸易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即要返回,所以称为“旅蒙商”。
⑥[美]卡尔·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
⑦[美]克利福德·格尔兹‼️💁🏽♂️:《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⑧蒙藏委员会调查室(编印)🤖:《伊盟左翼三旗调查报告书》,民国三十年(1941年),第37页。
⑨[日]安斋库治💒:《蒙疆に於ける土地分割所有制の一类型——伊克昭盟准噶尔河套地に於ける土地关系の特质》,载《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七年(1942年)5月号👨❤️💋👨🏍,第31~98页🗯。
⑩此事在《
11顾颉刚🛡:《王同春开发河套记》,平绥铁路管理局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版♐️,第9页。
12[日]天野元之助🖤:《察·绥农业经济の大观》🥍👨🏻🍼,载《满蒙》昭和十六年(1941年)第7、8号。
13转引自陈耳东:《河套灌区水利简史》🥔, 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版,第61页👨🏿⚖️。
14同注⑦😫。
15同注13☀️,第64页。
杜静元:中山大学尊龙凯时AG与人类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