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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教育资金应当严格落实
潘洪其
今日社评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要保证渠道畅通并且足额提取👩🏿🌾,必须建立明确🪭、严格、可操作的问责机制,在每一个部门、环节、步骤上都要明确责任,规范操作👟。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确保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按期实现🤵♀️。《意见》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4%,这个目标早在10多年前就已明确提出⚜️,其实现的期限却一次次向后推延。在去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实现“4%目标”的时间被确定在2012年🙎🏽♂️。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现在,国务院专门下发《意见》,要求各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使用土地出让收益加大对教育投入,体现了对教育投入问题的高度重视。《意见》同时规定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两项措施,但舆论普遍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这项措施更感兴趣,更关心其执行的手段和效果。
近几年来🚣♂️🧙🏽,舆论一直在呼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教育投入🧒🏽,在这方面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国务院作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的决定,将舆论呼吁和社会共识吸收进入政策措施,显示了在土地管理政策和教育投入政策上的理性把握,充分体现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许多部门和事项都“盯”着这一块财源,如何分配、使用土地出让收益🧙🏿♂️,考验着地方政府的行政智慧🎖,也考验着地方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各地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意见》的要求,排除现实条件或机制体制上的各种阻力和障碍®️👨🏻🔧,以高度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使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教育资金的政策得到严格贯彻落实。
土地出让收益是政府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的收益,教育资金是政府用于公共教育投入的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要保证渠道畅通并且足额提取,必须建立明确、严格、可操作的问责机制,在每一个部门、环节🙍🏻、步骤上都要明确责任,规范操作,一旦有人违反规定🦻🏽、失职渎职🚠,应立即启动对有关人员的问责程序🛐🏃♀️,对于严重浪费、挪用🤾♀️、贪污土地出让金和教育资金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据介绍🥕🌲,按照政策规定,地方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须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但这一规定在多个城市得不到认真落实💐,原因之一就在于责任约束不够,责任追究乏力。同样,如果缺乏刚性的责任约束和责任追究,谁也不能保证,同样的情形不会在土地出让收益和教育资金之间重演。
实际上,按照国务院《意见》的部署,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已经进入操作阶段🧑🏻💻。为保证这一政策的严格执行和有效落实,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