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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详 危险驾驶入刑是否利于民生

2011-05-08 作者: 周详

危险驾驶入刑是否利于民生

作者:周详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18414版“争鸣”文章之一。

  自党和政府提出保障和发展民生的先进政治理念以来,法学界随之提出了民生法治🧑🏻、民生刑法的概念,法律实践部门也突出强调民生问题的立法保障与司法保障。如何合理地强化民生的刑法保护之研究至关重要🔸,这是当前我国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以危险驾驶入刑为典型例子的《刑法修正案(八)》就被很多学者赞誉为重墨护民生的立法🐘。

  笔者在观念上也非常认同这种民生法治的研究思路,法治的确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诉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民族的社会、政治诉求。总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有很多保障民生的亮点值得肯定♿️,但具体到以保障民生为旗号的危险驾驶的入刑🧑🏿‍🎓,在实际效果上是否真的有利于保障民生,则是值得怀疑的。  

  不利于实现民生法治观的法律效果  

  导致处罚不公的问题。民生问题,从法律上看是社会公平问题。我国公安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率、伤亡率比较低,运营型车辆的超载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才是交通事故率➡️、伤亡率升高的主因。单单对醉酒驾驶、飙车两种类型入刑🏨🕵🏻‍♂️,违背民生的平等要义🕵🏿‍♀️;对绝大多数公务员而言,他们只是尊龙凯时娱乐身边普通的就业者而已👳🏽,尽管在道德层面公务员应该表率守法🤴🏽,但在法律层面公务员即使违法👨🏼,也只应当负与违法责任程度相当的福利剥夺,而不得过度剥夺。

  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被判刑罚的必被开除公职,因为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偶然被抓就意味着丢掉了一生所奋斗的饭碗。对其他普通老百姓而言,一旦背上了罪犯的符号,在就业上就会变得更加困难。而真正的富人、官员要么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要么多有专职司机🫳🏽,如此被老百姓仇恨的某些富人恰好并不在这种福利过度剥夺的法律惩罚范围之中。

  导致相关的行政法虚置或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评价采取的是既定性又定量的方式,将大部分轻微的违法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交由行政法处理🔏。这种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二元法律评价体系,是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之一;从宪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来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属于性质不同的法律🌙。《刑法修正案》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二者处于同一级别。所以笔者认为📴,危险驾驶入刑不仅与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特征相背离,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法条产生同级冲突。  

  导致民生福利受损的负面社会效果  

  醉酒驾驶、飙车入刑加剧了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危险驾驶行为上升为刑事案件后,根据已有数据进行保守的估算,我国每年将会增加上万起危险驾驶的刑事案件📝。但刑事法对证据的收集🦄、保留、证明程度👮🏻‍♀️、处理程序等方面比行政法的要求更为严格,涉及的司法资源也将成倍增长🤽🏿。

  俗话说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如果警察以及其他司法人员都去办这样的刑事案件,那么还剩下多少司法资源用于那些已经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结果的刑事案件?切不要忘记公检法机关所用的司法资源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都来自老百姓的腰包,抓小放大的机会成本巨大,最终还是普通老百姓的民生福利受到实质的不利影响。

  危险驾驶上升为刑事案件之后🌐,该现象将会变得更加放任自流🥷🏽。查处酒后驾驶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执法任务。近些年我国就发生过数起逃避酒检,将交警拖行数百米导致交警伤死的案例。危险驾驶入刑,无疑会增加危险驾驶者在面临执法盘查时而加速逃逸的动因🥡,无形中增加了危险驾驶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况且我国的警察有警种与职责的内部分工,危险驾驶入刑,交警正好有正当理由不去管这类对执法者人身安全有极大危险的案件。

  实际上酒后驾驶的行为并不像闯红灯、违章停车等交通违章行为那么直观明显👨‍🔧💪🏽,警察对酒后驾驶的查处,更多的是需要一种主观经验的预判🔑,如果警察对疑似酒驾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不作为的渎职;另外🛖,在我国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下,能抽出多少刑警像交警一样站在马路边去侦察这些危险驾驶罪呢?如此,交警没权管或者不愿再管,刑警没有资源去管的危险驾驶罪,岂不反而放任自流,变得更糟🏋🏼?

  用严厉的刑罚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其预防效果也不如用行政手段好🙆🏽。与现场及时作出的行政处罚相比,刑罚的延迟性会极大地削弱人们在行为时对法律惩罚必定性的感知,其预防效果远不如来得及时的行政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与预防机制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并不遵循人们想象中的惩罚越严🏄‍♀️,越有遏制效果的因果关系。

  表面上看,我国危险驾驶入刑似乎是民众的呼声⚀,但其主要推动力是孙伟铭等几起严重的醉酒驾驶🎅🏼、飙车案被媒体借民众的仇富♠︎、仇官心理炒作后,民众要求严惩的重刑主义的情绪宣泄。其实老百姓对酒驾的态度会因情景不同而陷入一种抽象的痛恨🏂🏿,具体的认同的分裂状态。当在媒体的主导下讨论这一问题时,老百姓都会想象自己随时成为酒驾的被害人,因此赞同入刑🔉。但民众具体到自己的行为时,相信自己不会是因酒驾出事或者正好被警察偶尔逮着的那个倒霉蛋🏋️‍♀️。

  澳大利亚政府曾将酒后驾车惯犯的最高刑期提高一倍,但就此开展的一项专门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悉尼的酒后驾车者并没有受到此举的影响🪙。可见除非运用有限的资源提高潜在违法者被逮住的几率🍝,否则,以严厉的处罚作为威慑手段是没有什么用的。例如在交通部门采取严查酒后驾驶行动后⚧🦍,20098—9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分别比往年同期上升了86%91%🎄,有很多学者对此错误地解读为屡禁不止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醉酒驾驶行为🚅,必须将醉酒驾驶行为入刑,其实该数据只能证明被严查出来的酒驾率明显提高🔱,违法黑数明显减少🖊;事实上👳🏼‍♀️,我国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交警严查行动起到了显著的社会效果🧑🏻‍🔧,酒后驾驶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5%🌦。

  总之,立法是一项科学活动,应当遵循基本的法律教义学原理或者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动机与结果并不总是统一的,好心办坏事并非稀罕之事🤘🏽。完全受民众情绪主导的某项立法哪怕出于保障民生的动机,其实际效果也可能与切实保障民生福利的民生政治观背道而驰。尊龙凯时娱乐不得不警惕当前的民生刑法流行话语中,将用法律保障民生过于简单地等同于凡是民众痛恨的违法现象就一定要用最严厉的刑罚予以严惩的不当取向🎀,防止将民生法治民粹化和庸俗化🧎。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周详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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